
按照改革方案,商业车险保费=基准保费×费率调整系数。也就是说,费率调整系数是影响商业车险保费高低的最关键因素,该系数下主要包括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(NCD)系数、交通违法系数、自主核保系数和自主渠道系数等4个细分系数。
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而言,NCD系数是决定他们车险续期保费上浮或下滑幅度的关键因子。对比改革前后NCD系数后发现,改革后,驾驶行为良好、以往赔款次数少或零赔款的车主,可以享受到更大幅度的保费折扣优惠;而赔款次数超过1次以上,保费上浮的幅度就会大于以往。
此举改革,意在通过将过往赔付记录与续期保费折扣相挂钩,并细化“奖优罚劣”等级划分,来遏制出险率、降低理赔成本,同时激励车主主动控制风险、提高社会安全驾驶水平。
北京深圳厦门三地微调
值得注意的是,在对比后发现,在全国推广版方案中,北京、深圳和厦门三地的方案与总体方案略有差异。这主要源于上述三个地区早期就开始了商业车险改革的探索,因此基准费率方案在整体框架与全国一致的基础上,对“NCD系数”和“自主系数”进行了微调。
微调之处体现在北京、厦门的NCD系数在全国基础上向两端延伸与细化。即对低风险客户而言,全国推广版方案中最优惠的一档是“连续3年没有发生赔款”,相对应的优惠系数是0.6,但在北京和厦门的方案中还增加了连续4年、5年没有发生赔款,相对应的优惠系数分别是0.5、0.4。
反之,对高风险客户而言,在全国版“上年发生5次及以上赔款”的下限基础上,又增加了上年发生6次、7次、8次、9次、10次和10次以上赔款的档级,相对应的惩罚系数分别为2.15、2.3、2.45、2.6、2.75和3倍。
而深圳地区车险费率改革方案所调整的主要内容,一是放宽自主核保系数和自主渠道系数的浮动范围,两个浮动范围均由0.85-1.15放宽到0.75-1.25,二是继续保留沿用深圳地区原有的交通违法系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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